药品名称
扬子江 蓝芩口服液
通用名称
蓝芩口服液
汉语拼音
LanQinKouFuYe
主要成份
板蓝根、黄芩、栀子、黄柏、胖大海。辅料为蔗糖、苯甲酸钠、聚山梨酯80。
适应症
清热解毒,利咽消肿。主治急性咽炎、肺胃实热证所致的咽痛,咽干,咽部灼热。
性状
本品为棕红色的澄清液体;味甜、微苦。
作用类别
本品为耳鼻喉科喉痹类非处方药药品。
规格
10ML*6支
用法用量
口服,一次20ml(2支),一日3次。
不良反应
个别患者服药后可出现轻度腹泻,一般可自行缓解。
禁忌
尚不明确
注意事项
1、忌烟酒、辛辣、鱼腥食物。
2、不宜在服药期间同时服用温补性中药。
3、孕妇慎用。糖尿病患者、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4、脾虚大便溏者慎用。
5、属风寒感冒咽痛者,症见恶寒发热、无汗、鼻流清涕者慎用。
6、服药3天症状无缓解,应去医院就诊。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服用。
9、儿童必须在成人的监护下使用。
10、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如正在服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慎用。
儿童用药
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
老人用药
尚不明确。
药物相互作用
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药物过量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理毒理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药代动力学
未进行相关实验且无可供参考数据。
贮藏
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C)存,在贮存期间允许有少量轻摇易散的沉淀。
包装
盒
有效期
24月
执行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标准WS3-214(Z-033)-2002(Z)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Z19991005
生产企业
江苏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